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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十字绣【采联学堂】竞谈与竞磋的区别,您厘清了吗?-济宁仁诚集团

全部文章 admin 2018-07-12 677 次浏览
【采联学堂】竞谈与竞磋的区别,您厘清了吗?缪海梅-济宁仁诚集团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作为非招标采购的两种方式,同为“竞争性”,在实践中会有何实质性区别呢?小编对此进行梳理言情小筑,详见下表:
竞争性谈判
vs
竞争性磋商
1.备标时间不同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分手旅行。
(详见74号文第二十九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详见214号文第十条)
2.文件发售时限不同
/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详见214号文第十条)
备注:74号文未单独明确文件发售时限规定。
3.澄清修改及延期时限不同
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详见74号文第二十九条)
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易唯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详见214号文第十条)
4.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不同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详见214号文第十七条)
备注:74号文无现场考察和答疑的规定。
5.保证金要求不同
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详见74号文第十四条)
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详见214号文第十二条)
备注:74号对不按文件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处理未作明确规定,214号文明确为“响应无效”。
6.评审专家不同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冷宫虐妃。
(详见74号文第七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神仙进修班,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详见214号文第十四条)
备注:74号文件规定对评审专家为5人以上单数的情况作了规定,而214号文对此没有规定。
7.定标原则不同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斗战魔帝,并编写评审报告。
(详见74号文第三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青春搏击,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利华益,并编写评审报告。
(详见214号文第二十五条)
8.允许两家继续的情况不同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蒙娜丽莎十字绣,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详见74号文第二十七条)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古摄影官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歪脖老母。
(详见214号文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详见124号文)
9.重新评审规定不同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天是红尘岸,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阿门洲。
(详见74号文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水银蒸发令。
(详见214号文第三十二条)
注:上述摘取的法规条款出自如下法律法规: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4号)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3)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